工作
。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
办法规定
,
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指出后拒不改正
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无法发挥监督作用的
,
由
乡
、
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通报批评
;
构成犯罪
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村民委员会成员被判
处刑罚的
,
其职务自行终止
。
第四十四条
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
,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
,
责令改正
;
情节较重的
,
依法予以处分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乡
、
镇人民政府
职责的规定
,
适用于辖区内设村的街道办事处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5
月
1
日
起施行
。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
2017
年
4
月
20
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0
年
5
月
14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
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
》
第一次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
,
服务
居民群众
,
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
,
促进
社区和谐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
会组织法
》
和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结合
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委员会组织
运行
、
履行自治职能
、
协助相关工作及保障机制
等
,
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
、
自
我教育
、
自我服务
、
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
,
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
,
依法协助政
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
导
、
政府指导
、
依法自治
、
社会参与
,
服务居民群
众
,
形成居民区治理合力
。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居民区的基层组
织
,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
,
发挥领导核
心作用
,
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
;
依照
宪法和法律
,
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
,
建
立健全居民区治理体系
。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
工作给予指导
,
其职能部门应当对居民委员会
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
街道办事处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委
员会的组织建设
、
制度建设
、
队伍建设
、
设施建
设等给予具体指导
、
支持和帮助
。
第七条
国家机关
、
社会组织
、
企业事业单
位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
通过
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居民区建设和治理
。
第八条
鼓励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居民区实
际和居民需求
,
创新服务形式
,
拓展自治内容
,
不断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水平
。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
、
人口规模
、
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因素
,
按照便于
居民自治和服务
、
管理的原则设置
。
居民委员会的设置
、
撤销
、
规模调整
,
由街
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
报区人民政
府批准
。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
、
副主
任和委员
,
由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依法选
57
2020
年第六号
(
总第
309
号
)举产生
。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
、
法律
、
法规
和国家的政策
,
办事公道
,
廉洁奉公
,
热心为居
民服务
,
接受居民监督
。
居民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
、
综合治理
、
公共
卫生与计划生育
、
社会保障
、
文化体育
、
环境和
物业管理等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委员会
,
依法开
展自治活动
,
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
有关工作
。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
,
开展
楼组
、
弄堂等组织形式的居民自治活动
。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并
报告工作
。
居民会议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
每户派代表参加
,
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
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
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
。
召集居民会议
,
应当提前通知居民
,
并公布
会议议题和议程
。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依法召集和主持
,
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
(
一
)
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
(
二
)
审议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
报告
;
(
三
)
评议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
(
四
)
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
居民会议有权依法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
成员
,
撤销或者变更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
居民应当遵守居民
会议作出的决议
。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以服务居民为宗
旨
,
承担下列主要任务
:
(
一
)
组织居民制定并遵守自治章程和居
民公约
,
召集居民会议
,
执行居民会议决定
,
开
展自我管理
、
自我教育
、
自我服务
、
自我监督
;
(
二
)
调解民间纠纷
;
(
三
)
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
维
护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
(
四
)
支持和引导居民区内的社会组织
、
企
业事业单位
、
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居民区治理
,
开展社区协商
;
(
五
)
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
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
、
公共管理
、
公共安全
等工作
;
(
六
)
组织居民对街道办事处
、
乡镇人民政
府和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居民区相
关公共服务单位进行工作评价
;
(
七
)
向街道办事处
、
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居
民的意见
、
要求和提出建议
;
(
八
)
法律
、
法规规定的其他任务
。
突发事件发生时
,
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所
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
组织
、
动员居民
,
开展自救和互救
,
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
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居民区
实际
,
组织居民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
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
居民自治章程和
居民公约应当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备案
。
居民自治章程对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
、
居
民自治制度和行为规范
、
监督评议等基本自治
事项作出规定
。
居民公约对本居民区的自我管
理
、
自我教育
、
自我服务
、
自我监督的具体事项
进行规范
。
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内容
,
不得与
宪法
、
法律
、
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
居民应当遵守居民
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
、
法
律
、
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
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
,
教育居民遵守公序良俗
、
居民自治章程和居
民公约
、
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
促进社区和谐
。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
的社区服务活动
,
推动居民互助服务和志愿服
务活动
。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听证会
、
协调会
、
评议会等形式
,
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
居民区公共事务
,
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
组
67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织
、
引导居民有序参与自治事务
。
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自治议题和自治
项目形成机制
,
广泛征集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
,
充分反映居民或者居民小组
、
群众活动团队的
意见和建议
。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
、
真实公
布下列事项
,
接受居民查询和监督
:
(
一
)
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
情况
;
(
二
)
听证会
、
协调会
、
评议会的有关情况
;
(
三
)
社区协商成果的落实情况
;
(
四
)
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
(
五
)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
助
、
补贴补助等资金
、
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
(
六
)
涉及全体居民利益
、
居民普遍关心的
其他事项
。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居民阅览的地点设
置固定的居务公开栏
,
并可以采取会议
、
社区信
息平台等居务公开形式
。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
、
乡镇人民政府应
当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工作评价机制
,
提高居
民评价的权重
,
以居民知晓度
、
参与度
、
满意度
为重点
,
评价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接受居民会议对
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
,
听取居民意见
,
每年不
得少于一次
。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人民调
解委员会以法律
、
法规
、
国家的政策和社会公德
规范为依据
,
通过说服
、
疏导等方法
,
在自愿
、
平
等的基础上
,
及时化解与居民有关的矛盾
、
纠
纷
,
促进居民区的和谐
、
稳定
。
第二十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
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做好
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
,
指导
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日常运作的工作制度
。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的指导和监督下
,
组织业主讨论决策住宅小
区公共管理事务
,
经业主大会委托也可以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
房屋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相关
职责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
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
和监督
,
引导其以自治方式规范运作
。
对涉及
大多数居民利益的物业管理事项
,
居民委员会
有权督促业主委员会依法召开业主大会
,
广泛
征求业主意见并形成决议
。
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
自治管理职能
,
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
接受
其指导和监督
;
业主
法律法规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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