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标准网
上海市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办法 ( 2000 年 9 月 22 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7 年 2 月 22 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20 年 5 月 14 日上 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 关于修改 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第一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章   农村社区建设 第六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 、 自 我教育 、 自我服务 、 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 , 实行民主选举 、 民主决策 、 民主管理 、 民主 监督 。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 、 村民代表会议负 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 , 发挥领导核心 作用 , 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 ; 依照宪 法和法律 , 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 、 直接 行使民主权利 。 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以村党组织为核 心 , 村民委员会为主导 , 村民为主体 , 村务监督委员会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驻村企业事业单位 、 群众团体 、 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村级治理 体系 。 第五条   乡 、 镇人民政府指导 、 支持 、 帮助 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 但是不得干预 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 不得侵占或 者违规处置村 、 村民小组集体财产 。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 、 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 、 撤销 、 范围调 整 、 更名 , 由乡 、 镇人民政府提出 , 经村民会议讨 论通过 , 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 、 集体 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 村民小 组的撤销 、 范围调整 、 更名 , 由村民委员会提出 , 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 , 报乡 、 镇人民政府审 核同意后实施 , 其中涉及村民委员会范围调整 的 , 适用前款规定 。 村民委员会 、 村民小组撤销或者范围调整 的 , 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先行对村 、 村民小组集 体资产清产核资 、 明晰产权 , 并制定集体资产处 置方案 。 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应当符合市 、 区有 关规定 , 并经村民会议 、 村民小组会议分别讨论 通过 , 报乡 、 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本村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 , 做好本 村生产经营的服务和协调等工作 。 96 2020 年第六号   ( 总第 309 号 )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法律 、 法规和本组织 章程的规定 , 可以将本组织的收益按一定比例 用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 村民委员会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分账 管理 。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 、 副主任和委 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 按照 《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 举办法 》 选举产生 。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 、 综合 治理 、 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 、 文化体育 、 老年人 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委员 会 。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 员 。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 员会 , 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宣传和贯彻宪法 、 法律 、 法规和国家 政策 , 建立健全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 , 教育和督促村民履行法律 、 法规规定的义务 、 遵 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 维护村民的合法 权益 ; ( 二 ) 召集村民会议 、 村民代表会议 , 执行 村民会议 、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 ( 三 ) 编制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 划 , 发展文化教育 , 普及科技知识 , 促进男女平 等 , 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 调解矛盾纠纷 ; ( 四 )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 动 员和组织村民 、 驻村企业事业单位 、 非本村户籍 居民等参与农村社区建设 , 支持服务性 、 公益 性 、 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 ( 五 ) 教育引导村民 、 非本村户籍居民增进 团结 、 互相尊重 、 互相帮助 , 开展多种形式的社 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 六 ) 做好本村财务管理工作 , 建立预算 、 决算制度 , 实现收支平衡 ; ( 七 ) 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本村社区公共服 务 、 公共管理 、 公共安全等有关工作 ; ( 八 )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 、 要求和提出建议 ; ( 九 ) 法律 、 法规规定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履 行的其他职责 。 突发事件发生时 ,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所 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 组织 、 动员村民 , 开展自救和互救 , 配合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 应对工作 。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事务委托村民委 员会的准入 、 退出制度 , 编制村民委员会依法协 助行政事务清单 。 第十一条   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 , 由村民 小组会议在本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中 推选或者投票选举产生 , 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 任期相同 , 可以连选连任 。 本组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户 的代表联名 , 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小组组长的要 求 , 并说明罢免理由 。 罢免村民小组组长 , 应当 有本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户的 代表投票 , 并应当经投票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 过半数通过 。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小组组长有权 提出申辩 。 推选 、 选举或者罢免村民小组组长的村民 小组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村民小 组会议 , 执行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 , 办理本组相 关事项 , 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 、 要 求和提出建议 , 向本组村民传达村民委员会的 有关决定 , 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 务和公益事业 , 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任务 。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 的村民组成 。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 有十分之一 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 议 , 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 召集村民会议 , 应当提 前十日通知村民并公布会议议题和议程 。 第十四条   召开村民会议 , 应当有本村十 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 , 或者本村三分之二 07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 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 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 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召开村民会议 ,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乡 、 镇人 民政府职能机构 、 驻村企业事业单位 、 群众团 体 、 社会组织和非本村户籍居民等派代表列席 。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 度工作报告 , 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 有权 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 、 村民代表会议不适 当的决定 。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 , 应当经村民会 议讨论决定 : ( 一 ) 制定 、 修改村民自治章程 、 村规民约 ; ( 二 ) 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 ( 三 ) 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与村务工 作人员的报酬 、 补贴方案 ; ( 四 ) 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 五 ) 本村财务预算 、 决算和收支情况 报告 ; ( 六 ) 法律 、 法规规定或者村民会议认为应 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 法律 、 法规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 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 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 评议村民 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 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 不适当的决定 , 讨论决定除制定 、 修改村民自治 章程 、 村规民约以外的事项 。 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 , 应当通过 召开村民会议或者书面征求村民意见的形式进 行 , 或者在村民自治章程中予以明确 。 采用书 面征求意见形式的 , 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向本村 全体十八周岁以上村民或者全体户的代表征 求 , 过半数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 以上户的代表实名向村民委员会反馈意见的 , 征求意见程序有效 。 村民或者户的代表的同意 意见超过反馈意见的半数的 , 方可进行授权 。 第十七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 , 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 。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 , 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 若干人产生 。 村民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十 五人 。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 同 , 可以连选连任 ; 推选村民代表的户或者村民 小组认为村民代表不称职或者不能履职的 , 可 以按原推选方式予以更换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指定 、 委派或者随意更换村民代表 。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 责 , 接受村民监督 , 与村民保持密切联系 , 及时 向村民传达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 动员村民遵 守 、 执行 ; 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反映村民的意见 、 要求和提出建议 。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 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 村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05-14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05-14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05-14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05-14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11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