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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01 CCS A 12 13 河北省 地方 标准 DB 13/T 5841—2023 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勘验)协同运行 规范 2023 - 10 - 25发布 2023 - 11 - 25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13/T 5841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苗杰超、温志辉、张秀娟、肖妙、贾冰洋、高悦、张培、贾愉婷、刘素卿、 张菊花、杨月芳、李文静、杜晓娜、贾昳、董辛萌、李晓琛、张冠堃、安晓彤、连青。 DB 13/T 5841 —2023 1 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勘验)协同运行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勘验)协同运行的总体原则、运行环节和运行机制。 本文件适用于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38544-2020 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规范 GB/T 38543 -2020 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受理 acceptance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e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 ,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接受的行 为。 [来源:GB/T 38544 -2020,3.4] 审查 examin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e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检查 和核实的行为 。 [来源:GB/T 38543 -2020,3.1] 勘验 Investig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e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组织实施 现场调查、核实、确认和检查的行为。 4 总体要求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实施行政许可遵循高效、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实施行政许可遵循综合管理、统一调动的原则,建立受理、勘验和审 查协同 运行机制。 应成立独立的勘验部门, 负责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行政相对人提供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 法定条件和标准 组织实施 现场调查、核实、确认和检查。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请后, 受理人员通过纸质或网络平台将申请材料推送至审 查人员,审查人员通过纸质或网络平台推送勘验任务至勘验部门,勘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勘验结 果反馈给审查人员,审查人员结合勘验结果依法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 5 受理 按照功能明确、业务协同、方便快捷的原则,兼顾建筑结构特点和事项关联度、办理量、复杂 度等因素,应将分散设置 的受理窗口进行整合,实行“一窗综合受理”。 DB 13/T 5841 —2023 2 受理是接收申请材料,并对以下方面进行核查: —— 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 申请事项是否依法属于本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职权范围;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等。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受理;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 知行政相对人向有权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 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允许行政 相对人当场更正;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行政相 对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构专用 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严禁违规设置预核准、前置确认、征求意见、初审转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环节。 受理决定和不予受理决定应按照 GB/T 38544 -2020中7.3和7.4的要求执行。 6 勘验 人员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指派两 名及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时限 6.2.1 接到勘验任务后,勘验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业务过程,确 定从接到勘验任务至提交勘验结果完成的勘验时限。 6.2.2 勘验工作应在勘验时限内完成。 6.2.3 因行政相对人整改、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占用的时间,不计算在勘验时限内。 流程 6.3.1 明确勘验任务。受理并初审合格后,审查人员应在 1个工作日内 向勘验部门提交行政许可事 项勘验任务单,并提供勘验需要的材料。 6.3.2 确定勘验时间。勘验部门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勘验任务单和勘验法定条件等确定勘验类型、勘 验时间和勘验人员,做好勘验准备工作。 6.3.3 依法实施勘验。依法需要现场勘验的,勘验人员在确定的时间抵达勘验现场,按照行政审批 事项现场勘验任务单的有关要求,逐一调查、核实、确认、检查现场情况,并以文字、录像、图片等 其他形式记录现场勘验情况。依法需要组织专家(第三方机构)实施核查的,应明确专家类型、专 家人数,由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专家名单,核查过程使用视频记录 仪或远程系统对全过程记录。需 要联合勘验的,应按照协商一致原则,明确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沟通协调各有关单位完成联合勘 验工作。 结果 6.4.1 勘验人员应根据核查情况形成勘验结果,在勘验时限内出具勘验报告, 在勘验报告单上签署 意见并签字,不签字视为无效。 6.4.2 勘验意见为“合格”“不合格”或“同意整改后勘验”三类。 6.4.3 对 “同意整改后勘验” 的, 整改完成后, 行政相对人最迟应在整改期限前一天申请再次勘验, 再次勘验由勘验部门按原流程开展。再次勘验意见只能是“合格”或“不合格”。 7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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