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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01 CCS A 10 13 河北省 地方 标准 DB 13/T 5878—2023 “河北老字号”评价规范 2023 - 10 - 25发布 2023 - 11 - 25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13/T 5878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 河北省商务厅 提出。 本文件由 河北省商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HB/TC 28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河北省商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河北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河北省商业联 合会、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河北经贸大学商学院、石家庄洛杉奇食品有限公司、唐山市鸿宴饭庄、 河北中弘记饮食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市新新麻糖厂、河北嘉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商业联 合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丁立钢、刘东清、李欣、曹润亭、陈航伟、李小兵、李宗力、王世宏、张玉 兰、包全增。 DB 13/T 5878 —2023 1 "河北老字号 "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河北老字号” 的评价规则和评价程序。 本文件适用于“河北老字号”的评定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老字号 time-honored brand 具有一定历史和传统文化背景,拥有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并有良好信 誉的商号、商标。 河北老字号 Hebei Time -honored Brand 河北行政区域内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 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由河北老字号评价工作机构认定的商号、商 标。 品牌 BRAND 企业历史上长期使用并传承至今,能够代表企业主营业务、产品服务、经营理念、商业道德、 社会声誉等整体形象,受到市场和消费者广泛认可,并明显区别于其他竞争对手的文字符号。应当 至少与企业的字号、代表性注册商标二者之一相一致。 4 评价规则 评价组织机构 4.1.1 老字号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价机构 ,由“河北老字号”工作办公室及 “河北老字号”工 作专家技术委员会,开展“河北老字号”具体评价工作。 4.1.2 “河北老字号”工作专家技术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接受培训并考核。必要时可邀请国家或其 他省份专家参与“河北老字号”的评价工作。 企业申报资格 4.2.1 “河北老字号”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以下基本条件: a) 品牌创立时间在 50年(含)以上(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见评价评分表); b) 具有河北地方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c) 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d) 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4.2.2 “河北老字号”企 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 b) 依法拥有与“河北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河北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 权或合法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c) 主营业务连续经营 3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DB 13/T 5878 —2023 2 d) 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e) 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 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f) 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g) 近三年内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 评价程序 组织安排 5.1.1 原则上每年组织“ 河北老字号”评价工作一次。 5.1.2 “河北老字号”工作 办公室及 “河北老字号”工作 专家技术委员会具体 组织项目申报和评价 工作。 项目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送资料,经地方初审 合格按程序提交报送“河北老字号”工作办公室。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 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 5年经营情况; b) 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c) 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d) 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e) 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f) 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守正创新 的介绍材料; g) 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h) 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i) 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初审及核查 5.3.1 “河北老字号”工作 专家技术委员会 对申报材料 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 的不予受理。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予以告知,允许在申报时限内补充材料。 5.3.2 “河北老字号”工作 专家技术委员会 对有异议的申请单位可采用实地调研、电话咨询、第 三方平台查询、召集相关人员座谈、发放信函等形式核实申报材料内容,核查相关企业、组织或者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情况、商标和品牌的使用情况,必要时可以取证。 评审 5.4.1 评价通则 5.4.1.1 “河北老字号”工作专家技术委员会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组织评审工作。 5.4.2 评分和判定 5.4.2.1 “河北老字号”工作专家技术委员会应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专家组依 据《“河北老字号”评价计分表》按(附录 A)进行评分。 5.4.2.2 最终评分结果由专家组根据参评专家所给分数进行评价,并由专家组书面确认。 5.4.2.3 分值应至 少达到80分以上(总分 100分)。 5.4.2.4 根据分值拟定评审结果。 公示 “河北老字号”工作 专家技术委员会及办公室 将评审专家 组所有评审结果汇总报经 主管部门 审 查后,在网站公示,并公开接受监督和意见,公示期为 15d。 确认及公告 DB 13/T 5878 —2023 3 5.6.1 在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河北老字号”工作专家技术委员会应重新组织调查 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做出裁定。 5.6.2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裁定通过的, 报经主管部门, 确认后按照程序备案收入 “河北老字号” 名录,授予“河北老字号”使用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牌。 备案存档 5.7.1 申报单位在申报评价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材料应存档备案。档案保留期限为五年。 5.7.2 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 不得透漏相关信息。 评价的豁免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由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可递交申请和相关证 明材料,经核实后可直接认定为“河北老字号”。 6 动态管理 变更备案 “河北老字号”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变化的及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 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经所在市商务部门向“河北老字号” 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河北老字号”工作专家技术委员会应按照“河北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查核,并提出意见报 主管部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 公示。 限时整改 “河北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 a) 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标准 6.1规定提交申请的; b) “河北老字号”标识、标志牌使用不规范的; c) 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d)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 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e) 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暂停使用标识、标志牌 “河北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停其“河北老字号”标识、标志牌使用权,责令 3个月内完成整改。由“河北老字号”工作专家技术委员会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 河北省推进老字号守正创新工作组。工作组认为整 改到位的,恢复其“河北老字号”标识、标志牌 使用权。 a) 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标准 6.1规定提交申请的; b) “河北老字号”标识、标志牌使用不规范的; c) 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d)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 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e) 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撤销“河北老字号”称号的情形 “河北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河北老字号”评价称号: a) 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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