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33.050
CCS M 30
团体标 准
T/TAF 081.2-2021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调用行为记录能力
要求 第2部分:保存和展示
Applications call behavior record capability requirements of smart
mobile terminal —Part 2: Save & Display
2021-12-13发布 2021-12-13实施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 发布 T/TAF 081.2-2021
I 目 次
前言 ................................ ................................ ................ II
引言 ................................ ................................ ............... I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 ................................ . 1
3.1 术语和定义 ................................ ................................ ..... 1
3.2 缩略语 ................................ ................................ ......... 2
4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调用行为保存要求 ................................ ............... 2
4.1 保存内容 ................................ ................................ ....... 2
4.2 保存期限 ................................ ................................ ....... 2
5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调用行为展示要求 ................................ ............... 2
5.1 基本展示要求 ................................ ................................ ... 3
5.2 扩展展示要求 ................................ ................................ ... 3
附录A(资料性 )调用行为保存和展示要求 ................................ ................ 4
T/TAF 081.2-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 T/TAF 081-2021《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调用行为记录能力要求 》的第2部分:保存与展
示。该系列已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电信终端产业协会 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博鼎实华(北京)技术有
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三星
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华硕电脑 (上海)有限公司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小米
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信大捷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李腾、刘陶、王嘉义、杜云、王艳红、武林娜 、宁华、董霁、贾科、衣强、詹
维骁、游苏英、王江胜、姚一楠、赵晓娜、梅小虎、赵中杰、吴越、付继贤、杨明慧、邹海荣、陶 永、
张倞诚、刘献伦 。 T/TAF 081.2-2021
III 引 言
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应用软件的爆发式发展,使得应用软件的功能越发强大,同时为了实现丰富的功
能服务,应用软件需要操作系统授予的权限也种类纷繁,其中不乏与用户隐私密切相关的权限。操作系
统在授予应用软件权限后,缺乏有效的管控、监督机制,导致部分应用软件在获取权限后可以在用户无
感知的情况下调用获取用户隐私数据,即使发生隐私泄露事件,也无有效的记录查证。
本文件作为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调用行为记录能力要求 》的第2部分,旨在提出移动智能终端
对应用程序敏感行为的 保存和展示 要求,为终端厂商实现行 为记录能力机制提供指导 。
T/TAF 081.2-2021
1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调用行为记录能力要求 第2部分:保存和展
示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移动智能终端对应用软件调用行为保存和展示要求 ,包括:终端对调用行为数据的保
存期限、给用户呈现的最低展示 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各种制式的移动智能终端,个别条款不适用于特殊行业、专业应用,其他终端也可参
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于本
文件。
GB/T 25069 信息安全技术 术语
YD/T 2407 移动智能终端安全能力技术要求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YD/T 240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1
移动智能终端 smart mobile terminal
能够接入移动通信网,具有能够提供应用软件开发接口的操作系统,具有安装、加载和运行应用软
件能力的终端。
3.1.2
用户 user
使用移动智能终端资源的对象,包括人或第三方应用软件。
3.1.3
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 operating system of smart mobile terminal T/TAF 081.2-2021
2 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的系统软件, 控制、 管理移动智能终端上的硬件和软件, 提供用户操作界面、
应用软件编程接口和其他系统服务的应用软件。
3.1.4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 smart mobile terminal application
移动智能终端内,能够利用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提供的开发接口,实现某项或某几项特定任务的
计算机软件或者代码片段。包含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可以通
过网站、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下载、安装、升级的应用软件。
3.1.5
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 smart mobile terminal preloaded application
移动智能终端内,在主屏幕和辅助屏界面(不包含进入界面后,通过菜单进入或者调起的功能)有
用户交互入口并且可独立使用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
3.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PP:应用软件 (Application )
4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调用行为 保存要求
4.1 保存内容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调用行为按总额统计的保存 内容至少应包含应用软件名称、调用行为名称、
总额数据 。总额数据可持续累计或周期性累计 ,如调用移动通信网络, 每周、每月等 周期内的总流量数
据,其记录精度为每发生 1Byte上、下行流量 都需要记录 。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调用行为按次统计的保存 内容至少应包含应用 软件名称、调用行为名称 、调
用行为起始 时间(时间精度至少为分钟 )。可增加 保存调用结果:已允许 /已禁止、调用时应用软件所
处前后台等信息。 按次统计类型的调用行为记录精度为每次调用的详情。
移动智能终端应保证对 APP调用行为记录和保存的公平、公正和无歧视性。 如果是移动智能终端或
APP不支持的调用行为,可不做 记录和保存 。
4.2 保存期限
移动智能终端 可根据调用行为的差异 设计不同的记录 时长。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调用行为按总额
统计的保存期限为当前自然月天数。如: 应用软件调用移动通信网络产生的流量数据 应记录当前自然月
的天数。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调用行为 按次统计 的保存期限 原则上不应低于7天, 可根据终端配置水平的
差异设定调用行为 保存次数的阈值,即当应用的调用行为 总数超过一定数量后, 自动删除超出阈值部分,
删除操作遵循由旧到新的删除原则,优先删除最早的记录 。调用行为
TTAF 081.2-2021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调用行为记录能力要求 第2部分:保存和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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