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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01 CCS A 01 DB3202 无锡市地方标准 DB 3202 /T 1050—2023 物流园区叉车安全管理规范 2023 – 07 – 05 发布 2023 – 07–12 实施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202/T 1050 —2023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无锡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 研究院、无锡市特种设备协会、无锡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冯新洁、吕鑫、顾赛峰、谢一麟、钱志平、张金才、谢旎、龚黎斌、刘池、胡 敏、张培艺、侯正超。 DB3202/T 1050 —2023 1 物流园区叉车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物流园区叉车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机构和职责、制度建设、教育培训、 现场管理、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和持续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无锡市范围内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对园区内叉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3942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8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物流园区 logistics park 由政府规划并由统一主体管理,为众多企业在此设立配送中心或区域配送中心等,提供专业化物流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物流产业集聚区。 3.2 叉车 forklift 可由司机直接操作 (含遥控) ,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 注: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 4 总体要求 园区应以安全风险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 以安全管理责任制为核心, 建立叉车安全管理体系, 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5 机构和职责 5.1 机构 DB3202/T 1050 —2023 2 5.1.1 园区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园区的叉车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应包含主要负责 人、分管负责人、专兼职叉车安全管理人员。 5.1.2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叉车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叉车安全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 和应急处置能力。 5.2 职责 5.2.1 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叉车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落实园区内叉车安全 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叉车日常安全检查。 5.2.2 主要负责人 园区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园区内叉车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负有下列职责: a) 建立健全并落实园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叉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b) 组织制定并实施园区叉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 组织制定并实施园区叉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d) 保证园区叉车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e) 组织建立并落实叉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园区的 叉车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f) 组织制定并实施园区的叉车事故应急救预案; g) 及时、如实报告叉车事故。 5.2.3 分管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叉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负有下列职责: a) 参与制定园区有关叉车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园区相关负责 人批准; b) 对叉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叉车操 作规程; c) 组织实施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计划; d) 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e) 组织或参与拟定园区叉车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f) 协调解决叉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5.2.4 叉车安全管理人员 5.2.4.1 叉车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叉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主要负有下列职责: a) 组织建立园区内叉车档案: 1) 叉车的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2) 叉车日常使用情况记录; 3) 叉车及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b) 办理或协助办理园区内叉车使用登记; c) 定期组织开展园区叉车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汇报、反映有关 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d) 组织开展园区内叉车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DB3202/T 1050 —2023 3 e) 对叉车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可直接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 决定停止使用叉车并及时报告园区相关负责人; f) 参与园区叉车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5.2.4.2 使用叉车超 20 台(包含20 台)的园区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6 制度建设 6.1 园区应建立健全园区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 叉车进场登记制度,建立叉车台账,包括使用单位、叉车驾驶员、叉车信息、叉车数量、叉车 备案登记信息等; b) 叉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c) 叉车档案管理制度; d) 叉车日常检查制度; e) 叉车安全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制度; f) 叉车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g) 叉车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6.2 在管理体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园区应适时对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动态更新。 7 教育培训 7.1 园区应每半年组织叉车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及 TSG 81 相关 内容、常见隐患及风险点(见附录 A)、应急预案演练等方面的内容。 7.2 园区应如实记录叉车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8 现场管理 8.1 园区应在园区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园区示意图,明确园区功能划分及进出路线。 8.2 园区内叉车行使路线应平坦硬实;行使路线中存在陡坡、长坡、急弯、窄道、深沟等特殊情况时, 应设置保护设施、警示标志和限速提示灯。 8.3 园区应在重点区域安装 24 小时全方位监控设施,其中重点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园区出入口,主要 通道,叉车作业区域等。 8.4 园区应在叉车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渠、沟、陡坡等场所 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8.5 园区应定期组织开展叉车日常安全检查,检查表单见附录 B。 8.6 园区应查验临时进入园区作业叉车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并做好信息建档登记,督促临时进场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园区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9 应急处置 9.1 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园区安全生 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9.2 园区应制定符合 GB/T 33942 规定的叉车事故应急预案。 DB3202/T 1050 —2023 4 9.3 园区应定期组织叉车事故应急演练,使用叉车或其他特种设备种类、数量符合 TSG 08—2017 中 2.3.2 和2.4.2.2.2 条款要求的园区,每年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不少于 1 次,并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演练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处置工作。 9.4 发生叉车事故后,园区应根据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并开展先期处置。 10 信息化建设 10.1 园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叉车安全管理工作。 10.2 园区应督促园区内的叉车设置司机权限信息采集器并有效使用,督促叉车使用单位规范使用“无 锡市特种设备云平台”。 11 持续改进 11.1 园区每年至少应对叉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评,验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 性和有效性,并将自评结果向园区内所有叉车使用单位通报。 11.2 园区发生叉车安全责任事故,应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全面査找叉车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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